GCT考试语文知识连载(法律部分)(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6 13:20: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6.4 经济法与环境法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与经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监督、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活动当事人自觉守法以及社会上形成的有关经济法律观念的总和。经济法制则是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3.我国经济法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1)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方面,主要包括:
1)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方面.
2)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方面.
3)预算法.
4)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
5)农业法.
6)税法.
7)中央银行法。
(2)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主要由企业法所构成。企业法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
(3)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主要包括:关于合同、广告、产品质量、食品卫生、证券交易、票据管理方面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4)关于劳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法律制度。
(二)企业法
1.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组织、管理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的经营权有14项: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物资选购权.
3)产品销售权.
4)产品、劳务定价权.
5)人事管理权.
6)留用资金使用权.
7)资产依法处置权.
8)联营兼并权.
9)工资、奖金分配权.
10)进出口权.
11)拒绝摊派权.
12)投资决策权.
13)劳动用工权.
14)机构设置权。
3.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的需要。
4.政府兼有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根据政企分开原则,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政府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我国《工业企业法》规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权主要有5项:
1)通过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
2)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调控.
3)依法任免、奖惩厂长,并根据厂长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领导干部.
4)对企业国有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5)通过财政、审计、物价、劳动工资等部门,对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行为实行监督。
5.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具有相应的财产权。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归属原则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3)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6.我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是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私营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私营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以及私营企业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三个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7.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5个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9.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利益,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发给批准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我国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此外,国家对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也作了法律规定。
11.公司法是调整国家对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和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5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4.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为5个以上股东,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1 000万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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