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考试语文知识连载(法律部分)(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6 13:20: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6.5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4个: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能做出一定行为或能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他人的要求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民事行为的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无上述监护人的,基层组织或父母所在单位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宣告失踪,是指《通则》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言。宣告死亡,是指《通则》规定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第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法人。根据《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起于法人成立,在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法人民事权利的内容,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依法成立后,不仅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终止时,二者也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它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法人的机关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类: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注意引号)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
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观于外部的一种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从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划分,可以分为:
1)有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通则》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法律规定的7种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计划的.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担各自的民事责任.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2)代理。代理的4个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做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分类: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分别有五种情形之一出现时,代理关系消灭。
(二)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有4种法律事实出现:1)转让财产所有权.2)放弃财产所有权.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4)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强制所有权人转移所有权。
(2)财产共有权。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
(3)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又称为用益权或用益物权。在我国现在包括:土地用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年用益权、矿藏开采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和相邻权。
2.债权。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有四点:1)债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3)债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行,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3)债的担保,是指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保证.2)抵押.3)质押.4)定金.5)留置。
(4)债的消灭,债因下列法律事实之一的出现而消灭.1)履行.2)双方协议.3)当事人死亡.4)抵消.5)债权免除.6)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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