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6 13:33: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三章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法律监督通常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律监督则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不管是广义的法律监督还是狭义的法律监督,都包括三个方面,即由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这三方面分别是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权力性、外在性、强制性的基本特征。

2.法律监督的种类。法律监督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根据监督的客体的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对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对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遵守法律活动的监督;(北 京 安 通 学 校 提供)
(3)根据监督的内容的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对法的创制的监督、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4)按照监督的时间,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监督,由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组成。
权力机关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是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实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分一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所进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行政检察和审计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具体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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