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6 13:33: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立 法

一、立法的概念

1.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指的是广义的立法,即法的创制,是指有权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法规的活动。

2.当代中国的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1)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3)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注意没有人大常委会)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北 京 安 通 学 校 提 供)
(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3.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步。
(2)法律草案的审议,这是立法程序中关键一步。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立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步,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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