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审判公开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4 11:28: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释解)

本条是关于审判公开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的规定。

一、审判公开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概述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依法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没有当事人参加的审判是一种秘密审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即依法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除法庭评议外,审理过程公开。具体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都应在审判庭公开进行,但法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讨论及表决则由法庭秘密进行。审判结论也要公开。即公开宣判,也就是判决书及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应公开宣布。

实行审判公开原则,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一方面增加了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从而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其他审判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提高审判机关的威信。实行审判公开原则,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扩大法院审判的教育作用。通过审判公开,把犯罪分子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分子个人肮脏的灵魂、思想、犯罪目的和动机暴露于群众面前,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认识遵纪守法、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这样可以起到积极预防犯罪的作用。审判公开是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力量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效方法。在法庭上,公诉人员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感到在广大群众面前难以隐瞒和诡辩,有认罪服法才有出路。同时,也可以使犯罪分子在人民群众面前对自己的罪行感到羞耻,这有利于犯罪分子转变立场,接受改造。
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月以前,应当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之于众,使群众有可能前来旁听。审判公开并不以有无旁听公民和有无新闻记者采访或者报道为转移。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开审判的案件可能无一个公民旁听,也无一个新闻记者采访或者报道,但只要法院事先公布了该案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就表明该案的审判是公开进行的。
司法实践中,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的方法方式,多是采用在法院门前公告牌公告的形式。对于影响较大或教育意义深刻的案件,也可以采取新闻媒介报导等其他适当方式,公布上述应予公布的事项。

第二,法庭审判对群众公开,对社会也公开。对于前来旁听的群众,人民法院不能无故刁难,阻碍他们进入法庭旁听。法院应当建、立一套与审判公开原则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制度、安全检查及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在保证审判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为旁听群众或采访记者提供方便。
第三,人民法院必须防止“审判公开”走过场,不能使“审判公开摆样子”、“走形式”,失去其实际意义。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本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依本法第152条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因其特殊情况,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为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阴私的案件。所谓个人阴私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两性关系和侮辱妇女等方面的犯罪案件。例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侮辱妇女以及因奸情引起的杀人、伤害案件等。为避免被害妇女或幼女在精神上再次受到伤害,保护她们的名誉,防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为了不使未成年被告人精神上受到更多的创伤,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和挽救,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后一种情况(如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两个人共同犯罪,一个已满十八岁,另一个已满十六岁但不满十八岁),如果确需公开审理的,应当经院长或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应当指出,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案件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要公开宣布。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本法为了贯彻这一宪法性的原则,不仅在本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且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些规定,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具有“特殊地位”的公民,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以保障反驳不实的指控,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贯彻实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可以防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主观片面性,保障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这项原则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民主精神。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通过提出相应的事实和证明材料等手段,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有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
充分的辩护权。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被控告的内容;有权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请求自己书写供述;有权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犯罪嫌疑人除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和调取其他证据;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案件一切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解;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有权对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为此,他们应当做到:第一,允许犯罪嫌疑入申辩。即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给犯罪嫌疑人反驳指控的机会和时间,并认真听取其申辩意见;第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
1.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依法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其有充足的时间为辩护作准备。
3.为法律规定的部分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些被告人是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4.认真听取并慎重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辩护意见。

相关文章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审判公开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
刑事诉讼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负责、配合、制约的原则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