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和复核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09 1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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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和复核)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别 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个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释解)

本条是关于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和复核的规定。

一、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后,就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并发绐《释放证明书》,而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获取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后提请逮捕的,一般都是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收集的证据存在问题,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人民检察院同样也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都应先无条件地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将执行回执在释放后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刑事拘留,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需要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释放的同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的时候,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5日纺冢丶兑陨瞎不馗涸鹑伺己螅谱鳌兑蟾匆橐饧椤匪徒煌度嗣窦觳煸骸!兑蟾匆橐饧椤肥侵腹不厝衔度嗣窦觳煸翰慌即丁⒉黄鹚呔龆ㄓ写砦笫敝谱鞯模婪ㄒ笸度嗣窦觳煸憾云湓龆ㄖ匦陆猩笠榈姆晌氖椤?/p>

如果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认为有复核必要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的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一起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复核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的程序

1.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定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另行指定办案人员复议的目的,是为避免审查批捕和审查复议由同一人进行,使复议形同虚设的情况。

2.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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