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逮捕的审查批准权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09 11:29: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十七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权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释解)

本条是关于逮捕的审查批准权限的规定。

审查逮捕,是指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从刑事诉讼职能的角度讲,审查逮捕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职权;从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角度讲,审查逮捕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我国宪法和本法都确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由此可见,审查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

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权行使,是由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决定的。在我国,从作用上讲,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性质上讲,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既符合审查逮捕权系司法权的性质,又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置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之中,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作用。

审查逮捕分为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的活动。

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是根据立案侦查机关的不同而划分的,实践中不能相互混淆,二者的内涵不同,程序有所不同,法律依据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有所不同。

审查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不齐备的,可以不受理该案。

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审查意见,即认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办案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先报经审逮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部门负责人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检察长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填写说明)

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填充式文书,共四联。其中,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第四联公安机关执行后退检察院附卷。

一、第一联(存根)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即" 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文书名称的下方标明"(存根)"字样。

3.文书编号,即" 检 批捕C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序号,如:京西检法批捕(1997)10号。

(二)正文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案由"栏:填写案件的性质;

2。"犯罪嫌疑人""性"、"年龄"、"工作单位"、"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址"等各栏:分别据实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送达机关"栏:填写送达本文书的公安杉L关的名称;

4."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等各栏:分别填写本文书的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

5."填发时间"栏:填写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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