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09 1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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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七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 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八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条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二条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自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可以审杏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杏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伯查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审理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七条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飞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一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i于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尸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释放犯罪嫌疑人和变更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审查逮捕部门。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沸?/p>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8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自。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释解)

本条是关于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

一、审查批准程序

(一)审查批准的一般程序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又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在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填写清楚不批捕的理由;如果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又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在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注明"附:补充侦查提纲"字样,另制作一份补充侦查提纲,连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案卷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3.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本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定,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

上述期限均是指办案人员审查、审查逮捕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整个期限。

(二)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据确实,可以相互印证。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肥率担部梢允鞘龇缸镄形腥魏我桓龇缸镄形氖率怠?/p>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罪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个。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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