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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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检验局:

  根据最近清理法规工作要求,我关对《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90京关业二字第141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
  
  一、为做好对北京商检进口国外送检家用电器样品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
  北京商检局对每批进口检测用的家用电器样品,应逐批填写一式三份暂时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保证函并随附三套单证(发票、运单、装箱单),到我关各申报现场申报。其中一份报关单、一份保函及一套随附单证由申报现场存档;一份报关单和一套随附单证交货主凭以办理验放手续;一份报关单、一份保证函和一套随附单让做关封,交给货主供结案使用。
  三、查验
  各查验现场海关凭申报现场关员签章的报关单查验放行,查验现场放行后,将加盖放行章的报关单返回申报现场。
  四、核销结案
  1.北京商检局应在6个月内将检测样品复运出境,并填写一式三份报关单到我关各申报现场申报。其一份报关单由申报现场转单证室,一份报关单交予货主供现场查验放行使用,一份报关单供申报现场结案使用。各申报现场凭出境地海关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办理结案手续。
  2.经检测后不再复运出境的样品应由北京商检局按一般贸易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我关各申报现场凭有关单证结案。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进口手续手,不得擅自挪做它用。
  3.货主要求放弃的进口样品,北京商检局二处家电科应通知我关申报现场,由海关派员对所放弃物品进行核实。商检局应向海关提供外商出具的放弃函,并填写放弃物品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核实无误后,由经办关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交商检局随同货物送交北京海关调查处,调查处对货物查收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一份交接清单由调查处留存,一份交商检局留存,一份由商检局交我关申报现场凭以结案。
  4.检测中损坏已无使用价值的样品,北京商检局应填写《销毁货物清单》一式二份(见附页),由海关派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物品清单》上签字。一份销毁清单由北京商检局留存;一份交我关申报现场凭以结案。
  5.超过规定期限结案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销毁物品清单(略)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设立驻外情报机构或派出公开或秘密情报人员,统一组织与国际海关间的情报交流与合作,负责驻外情报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建立以总署为中心的全国海关情报网络,开展各海关与总署之间、各海关之间的情报交流与配合;各直属海关建立本关区的情报网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海关情报工作是海关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情报部门运用海关法赋予的权力,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情报的搜集、分析、使用和保护。
第九条 情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海关各业务部门(现场)调阅、查询、复制海关各业务环节的有关文件、资料、单证、电脑数据。并根据任务需要到业务、监管现场跟班作业;各关情报部门应建立各种情报数据库,与本关区电脑数据库(包括H883、价格数据库等)联网。
第十条 情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请示汇报制度,严禁越权擅自行动,严禁滥用职权。
第四章 情报搜集
第十一条 情报的搜集是情报人员采取公开、秘密的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搜集有关信息、资料的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情报搜集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各时期走私形势方面的情况;走私集团的走私网络、路线、联系人员、联系地点等方面的线索情况;涉及某一案件的具体情报;本地区进出口贸易、市场、金融汇率等方面的资料;海关执行中、监管程序中、情报系统运转中的问题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对我方有影响的政策、法规方面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 建立情报搜集的各级评估制度,即各级情报搜集人员对搜集到的每一信息、线索给予可信、一般、不可信、不祥四级初步评估;对每一信息的来源(提供者)给予可靠、-般、不可靠、不详四级初步评估,并将此信息和评估交分析人员。
第十四条 建立情报来源专用联络方式,并列入档案。对可从多方来源获取的同条信息、资料,应选择从最直接的来源获取。
第十五条 公开情报搜集工作是海关情报部门通过公开渠道有目的地搜集有关情报信息的工作。公开情报搜集工作应依据广泛、全面、真实、实用的原则进行。其主要渠道为:
1.本关区内的各业务监管环节.
2.各关区计算机联网数据库系统;
3.查获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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