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2: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北京地区纺织品出口创汇,我关经研究制定了《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

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地区纺织产品出口创汇,做好对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化纤、染化料备料保税仓库,包括总库和和各分库。(以下简称“保税仓库”)。
作为仓库的法人,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属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并向海关承担法律责任,按海关监管的要求设立专帐,并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应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为生产出口纺织产品而进口的备料加工用化纤和染化料属于保税货物。该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其制成品出境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让、出售、调换或移作它用。海关可根据需要对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加工、生产、储存、调拨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为保税仓库经理人。应负责向海关办理进口保税化纤、染化料的备案、报关和储存、半成品出库加工及半成品结转给外贸公司前的核销以及补税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保税原料自入工厂之日起到加工半成品、成品出厂之日止的生产、储存等各项管理工作。
外贸公司及有关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保税制成品直接组织出口。保税关成品由外贸公司及经营单位组织进行转厂再加工时,外贸公司及经营单位应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共同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
成品出口后,由外贸公司负责向海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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