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对北京牡丹电视机保税集团监管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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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地区电视机加工业的发展,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多出口、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北京海关对保税集团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生产、经营特点,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税集团的法人是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由该公司外经处负责建立电视机保税集团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保税集团的法人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对保税集团所属企业进行管理,向海关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管理机构负责保税集团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条 保税集团法人按海关要求设立保税仓库(包括总库和分库),设立专帐,配备经海关培训的管理人员,各保税仓库应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四条 管理机构负责向海关办理进口料、件的备案、报关和储存,以及半成品的结转加工和成品出口前的核销等管理工作。
料、件进口备案时,管理机构需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包括各工、外贸公司及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单位)与外商签订的料、件进口合同。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3.备案申请表。
4.专帐保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对以上材料审核后,核发《登记手册》,手册上注明“专供进口使用”。
第五条 进口料、件运抵口岸,经口岸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必须立即存入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及时清点登记入帐。
第六条 料、件入库后,管理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北京海关保税处申报办理入库手续。
1.《登记手册》。
2.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发票、运单、箱单等单据。
  4.口岸海关签章放行的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审核确认后,登记入帐,依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定”管理。
第七条 各加工企业保税货物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单、报表、工艺单等单据应准确、齐全、有效。并盖有“保税”戳记。加工后的成品应再次存入保税集团保税仓库内。
第八条 保税成品出库前,经营单位持以下单据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手续:
1,成品出口合同
2.《登记手册》。
3.备案申请表。
4.专帐保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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