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02]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4: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进一步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的作用,促进国际转运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附件:
            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作用,促进空运国际转运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经上海航空港换装国际航班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航空港,在同一总运单下的货物(包括整板货物和散货)。
                  第二章 海关监管
  第三条 开展转运货物转运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转运企业)应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方可经营转运货物的转运业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际转运企业书面申请;
  (二)民航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运货物存放区域平面示意图;
  (五)转运业务管理制度;
  (六)转运业务专用印章样式;
  (七)国际转运企业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事先将营运航线及航班等情况向海关备案。增设临时航班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和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六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在转运货物起卸后24小时内和飞机起飞前,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应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包括:启运地、指运地、进(出)境航班号、运单号、进(出)境日期、品名、件数、重量等。
  第七条 国际转运企业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与送交的书面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书面单证有关内容一致。
  第八条 转运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批准的场所,不得与其它货物混放。存放场所需指派专人管理,设立专门帐册,并实行计算机联网。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14号
单据样本——货物出口合同
单据样本——信用证
大连海关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操作规程
上海海关公告[2002]4号
上海海关公告[2002]8号
单据样本——开证申请书
单据样本——海运提单
单据样本——产地证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