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1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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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报关单证的管理,规范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删改行为,保证报关单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现将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删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场海关统一负责受理在本口岸报关的企业提出的报关单删改申请并负责删改的电脑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修改∶
(一)进出口货物由于装船、配载(溢短装)等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单货不符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单货不符的;
(三)由于疏忽,数据录入错误,造成单单或单机不符的;
(四)在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和放行等环节发现报关单电子数据有误或发现单货不符,但情节轻微的;
(五)有违法行为,经调查、侦查部门处理后,需修改报关单数据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修改报关单数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删除处理:
(一)与《登记手册》或《征免税证明》备案号、项(序)号申报不一致的;
(二)需要修改单价的;
(三)办理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数据;
(四)外汇核销单号错误的;
(五)集装箱号错误的.
(六)报关单电子数据无法显示的项目;
(七)有关部门确定需删除报关单以便重报的;
(八)计算机通关系统限制更改的项目;
(九)其他经海关同意可删除的报关单。

四、企业需要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申请删改的,填写《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或删除申请表》(见附表),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五、企业在提出报关单删改申请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一)进口货物接单后申请删改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与删改项目相关的单证;必要时,还需按海关要求提供其他有关单证。
(二)进口货物放行后申请删改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能支持其申请的有关单证和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三)进口货物已结关的,须交回已签发的付汇联报关单或提交银行、外管部门出具的未付汇证明,如属已征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缴纳税款的税单正本。
(四)出口货物放行前申请删改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与删改项目相关的单证;必要时,还需按海关要求提供其他有关单证。
(五)出口货物放行后申请删改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能支持其申请的有关单证和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交回海关已批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提供税务部门未办理退税的证明。

六、企业在填写《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或删除申请表》时,应写明修改或删除数据的原因、修改项目及原单内容以及需要更正的内容;并如实填写姓名、报关员卡号.

七、对于电子数据与原始单证一致、申请更改内容或要求删除重报的报关单,企业应先作报关单删除申请,不得重报后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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