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操作规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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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余料结转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已按规定进行实际加工后剩余的料件,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允许办理本企业已备案合同间的余料结转手续。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余料结转需向海关核销部门递交转入及转出手册、余料结转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列明剩余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剩余原因等。

第四条经办关员通过计算机审核合同余料数量,经下厂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在书面报告、转入及转出手册“海关核销核查情况记录表”内批注“同意余料结转”意见,报科长、处(关)长审批。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填制形式进出口报关单,由经办关员审核后批注“同意余料结转”意见,经科长签字后,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持转入及转出手册、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向现场海关办理余料结转报关手续。核销部门经办关员接到现场海关转来的余料结转报关单后,比照海关深加工结转放行规定办理余料结转放行手续。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大连海关保税处负责解释,凡其中与总署有关规定不符者,服从总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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