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03]11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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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作用,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促进上海港成为功能齐全,高效便捷的世界集装箱枢纽港,我关制订了《上海海关出口集装箱货物二次拼箱监管办法(试行)》,从2003年6月15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海关出口集装箱货物二次拼箱监管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上海海关出口集装箱货物二次拼箱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适应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上海海关关于海运国际转运集装箱及其货物的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集装箱货物的二次拼箱(以下简称“二次拼箱”)系指国际转运货物、出口转关货物和其它出口货物在境内的重新组合拼箱,并在拼箱后再运往境外。
  第三条 口岸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负责其管辖的拆拼箱作业场地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的审批。开展二次拼箱业务的作业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关监管的作业区内;
  (二)具有专门堆存拆拼箱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三)与海关实施计算机联网;
  (四)能对拆拼箱货物实施封闭式管理;
  (五)常设理货机构;
  (六)建立海关监管货物的帐册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能够提供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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