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3年第6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6: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实际情况,现就直接退运的货物的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直接退运范围

(一)按照国家规定,由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发货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确属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及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其他原因需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三)已正式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由于上述原因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二条 直接退运的申请

(一)直接退运申请一般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收、发货人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正式申请。直接退运申请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根据署法〔1997〕627号文,属于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书面申明无法提供许可证件,要求退运的,经海关核实退运理由充分合理,可准予退运。超过14天的,按无证到货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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