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便捷通关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6: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保证便捷通关措施在杭州关区的正常实施,根据海关总署《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署通发〔2001〕40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 杭州关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资格的取得按《杭州海关关于杭州关区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实施办法》(暂行)执行,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备案、审批手续。

  第三条 企业取得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资格后,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由海关总署修改维护相应的通关作业参数,对在杭州关区或协定关区适用的由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或会商协定关区职能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条 经审批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种便捷通关措施,也可以享受多种便捷通关措施。在人工专业化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作业环节,关员可根据H883相关系统提示确定企业享受的便捷措施种类。

  第五条 经批准享有便捷通关程序资格的企业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主体仅限于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和收发货单位。只要报关单中经营单位或收发货单位两者任何之一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则通关时便可享受该企业经批准的便捷通关措施。

  第六条 经批准享有提前报关资格的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直接办理现场验放手续。海关接受申报后,人工专业化审单、接单复核、税费处理等环节按现行规定操作。

  提前报关操作流程:

  (一)报关单录入

  企业可在舱单电子数据传到海关前录入并申报报关单。若采用终端预录入方式,通关系统不再对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进行舱单强制检查,即对于有舱单号但海关无舱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程序仅提示“指定舱单没找到,是否继续”,允许继续完成预录入并向海关正常申报;若采用微机EDI或联网报关方式进行录入、申报,通关系统则不再对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申报的有舱单号但海关无舱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作退单处理,而允许其向海关正常申报。

  若报关单电子申报数据漏输或错输舱单号,舱单管理岗位关员应通过“便捷通关舱单查询修改”功能 ( MFT-5-9)补录入或修改舱单号。

  (二) 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及放行环节

  对于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及放行各环节作业,系统根据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报关资格确定是否允许报关单通过上述各环节。

  对于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若申报的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船名、航次号等舱单数据在海关的舱单库中已有相应电子数据,则系统将不再区分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报关资格,无论哪种企业,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检查舱单的正误,并予以相应的控制,完成核注操作。若上述申报的舱单数据在海关的舱单库中尚无相应电子数据,则系统自动将其记录在便捷通关舱单核销表中,以便舱单管理岗位关员事后补核或补录舱单(MFT-5-9)。

  若系统对提前报关的报关单有查验提示或验放关员根据自主风险分析决定查验的,必须先执行查验,查验无误并录入查验结果后方可进行放行操作。

  上述各环节系统均提示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报关资格。

  货物实际进口或者出口时与原提前申报内容不符的,企业应当在向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前,向海关申请修改该项申报,海关应予接受。

  提前报关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在货物放行后非经总关批准不得删除。

  (三) 舱单后核批处理

  对于在放行后未核销舱单电子数据的提前报关的报关单,系统每日自动提交一次舱单后核批处理作业。对满足核销条件的电子舱单数据自动进行补核销。核对发现有误的,自动将报关单列入舱单管理子系统(MFT-5-9)中“已放行未核舱单的报关单”清单中。

  舱单管理岗位关员应加强对舱单的监控,每日对海关已有舱单电子数据但尚未核注核销的提前报关舱单进行清理核对,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关单或舱单修改手续后,系统将进行自动补核操作。

  对于转关运输货物,目前因程序限制,暂不适用“提前报关”便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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