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杭州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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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管理,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所有货物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
第三条 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是企业凭以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证实货物实际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海关证明。
第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凭企业介绍信或报关员证向海关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申领及补办手续。
第五条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必须坚持待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并结关后,才予签发的原则。
第二章 签发范围
第六条 海关予以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范围:
(一)凡以一般贸易(代码0110)、易货贸易(代码0130)、补偿贸易(代码0513)、进料对口(代码0615)、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对台小额(代码4039)、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对台贸易(代码1110)、寄售代销(代码1616)、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等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二)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出口货物。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用于国内项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四)第八条规定可以签发的出口货物。
第七条 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范围:
(一)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实际不出境的货物。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第八条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