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11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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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02] 132号)的有关规定,对不能以保税方式监管的消耗性物料在进口环节照章征税;对加工贸易项下料件进口时所用的包装物料,若仍有使用价值的,除企业申请放弃或作退运处理外,按边角废料予以征税。现将海关管理的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 关于消耗性物料

(一)对按规定须征税的消耗性物料(下称消耗性物料)随同保税料件以《登记手册》进行管理。

(二)料件进口时,企业应把消耗性物料与保税料件分别填单申报,在申报进口消耗性物料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报《登记手册》编码,“贸易性质”栏填报 “一般贸易”,“征免性质”栏填报“一般征税”,“备注栏”填写“消耗性物料”;涉及许可证管理的消耗性物料要提供有效的许可证。

(三)合同核销时,海关审核消耗性物料的完税情况,对在进口时漏征税的将及时补征并计征缓税利息,以确保消耗性物料税款的足额入库。

二、关于加工贸易项下料件进口时所用的包装物料

(一)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企业应如实在报关单“备注”栏申报其所用包装物料的品种及数量。

(二)包装物料随料件进口后,企业应在合同核销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征税,申报包装物料的品种、数量及价格。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结合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情况,对企业申报事项进行核查、核实。

(三)包装物料征税,按实际内销状态填报货物名称并进行归类,征税。

(四)包装物料征税时,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在“贸易方式”栏填报“后续补税(9700)”,在“备注”栏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包装物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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