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9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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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确保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与减免准确无误、尺度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及其它滞报金管理有关文件,我关进一步规范了进口货物滞报金征收及减免的操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不含当日,下同)起十四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十四日内;

(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二、滞报金的计算

(一)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二)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三、滞报金的征收

(一)转关运输货物如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如在指运地产生滞报则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符合条件的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应当补办报关手续,并计征滞报金(计征截止日为上述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滞报金从海关变卖货物的余款中扣除。

(三)对需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现场海关税费处理人员打印出“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下称“票据”)并交给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人。经营单位或收货人持上述“票据”以及滞报金缴款凭证到现场海关财务部门办理缴款签章手续,并将盖有“**海关收款专用章”的“票据”(经办部门存查联)交给现场税费处理人员凭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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