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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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0641日起施行,现就宁波关区执行该公告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如下:

一、公式定价,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外公告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为准。

三、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四、宁波关区内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合同备案审核工作由宁波海关审单中心负责。

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商品名单》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合同及所需的相关材料。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宁波海关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备案号为:公式定价A××号;不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备案号为:公式定价B××号。

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海关重新审核。

五、海关合同备案审核人员,为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与该公式定价合同有关的所有合同、发票、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证书、信用证、结付汇凭证、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如包含有非中文格式的合同等,则应同时提供其主要条款的对应中文翻译材料。纳税义务人如能提供特殊关系项下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测试价格或其他证据材料,备案时应一并提供齐全。

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商品名单》所列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合同协议号栏中填报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号,在备注栏中填报《备案表》中给出的备案号,注明结算价格或暂定价格,并提供《备案表》复印件及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各项资料。

七、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应在结算价格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宁波海关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结算价格申报表》(详见附件2)递交宁波海关审单中心,并提供《备案表》复印件及确定结算价格所需的各项资料。

海关应定期或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对备案合同进口货物申报价格进行结算。

八、本公告自 20067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宁波海关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doc

2. 宁波海关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结算价格申报表.doc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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