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公告2006年第10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4: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公告

2006年第10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实施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和归类职责分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加工贸易内销征税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需向西安海关现场业务处或宝鸡海关提出申请;

二、企业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内销货物状态:料件[]成品[]半成品[] 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其他[]

( )关内销征税20 年第 号

加工贸易手册号(或电子帐册号):

贸易方式:

以下内容由海关填写

项号

商品编码

10位)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原产

国别

内销数量

(单位)

申报单价

(币制)

原进口

报关单号

审定

商品编码

审定单价

审价方法

随附单据:

上述申报情况及有关材料属实,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及签章: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岗位批注意见:

初审:

复核:

科长: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报关联,第二联加工贸易部门留存联,第三联企业留存联)

填表说明:成品、半成品、残次品折料件申报;边角料、副产品按实际状态申报,不填原产国别及原进口报关单号;无法确定原进口批次的不填原进口报关单号并注明“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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