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四章[第五部分]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报关单本栏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二)商品编码
商品编号是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号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8位编码)。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2.条件中给出商品编号的,按照给出的商品编号填写。
3.条件中没有给出商品编号,只给出商品名称的,则自己查找商品编号。如只给出商品中文名称“氨纶弹力丝”,应查出编号:54024920。
(三十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四)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
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