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建立报核员管理制度和报核员培训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0: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外、工贸公司、开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三资企业: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北京地区开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断增多,目前在我关备案的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加工贸易企业已达l000多家,其中三资企业700多家。对外加工贸易有其特殊性,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等海关手续的人员不仅要熟悉一般进出口贸易的有关法规及报关手续,同时还要熟悉对外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及备案监管、核销手续。然而,目前这类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办理海关手续的人员(即报核员)对有关政策法规不熟悉,经常发生违规情事,或办理手续不畅,造成多次往返,给企业带来许多不便和不必要的损失,也给海关的监管带来困难。

为了方便企业,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海关监管工作效率,我关决定对企业报核员进行保税业务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给“报核员证”。自1995年1月1日起企业报核员凭证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凡未参加培训或没有取得"报核员证"的,海关不再受理报核手续。

附件:北京海关对保税业务报核员的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海关对保税业务报核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海关对保税业务报核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最大程度的方便经营保税业务的单位向海关办理保税业务的合同备案、核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保税业务的单位在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时必须由经海关培训合格的报核员办理。
第三条 经营保税业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报核员的报核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报核员培训工作由海关或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
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经营保税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税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北京海关保税业务报核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条 经营单位选用的报核人员必须持有《北京海关保税业务报核员培训结业证书》和单位证明信(不作为报核凭证),经北京海关主管单位审查认可,发给《北京海关保税业务报核员证》(以下简称《报核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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