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及应证货品监管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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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
根据国经贸(1993)563号、565号、署监一[1994]47号文件以及1994年1月12日《国际商报》公布的由外经贸部、计委、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税号目录》,为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和应证货品的监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配额机电产品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配额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进口非配额特定产品一律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特定产品目录和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见附件二<三>)。
三、对进口非配额非特定机电产品,一律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见附件四)。
四、对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和其它机电产品属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生产返销产品所需进口的生产料件和配套散件由海关监管,各货管业务现场凭保税处审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来料、进料发票及装箱清单验放。
五、对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继续按总署“监一货(1992)13号”文件执行。其中1994年1月12日《国际商报》公布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税号目录》(见附件五)内的货品,可不再审核进口许可证。
六、对1994年1月19日《人民日报》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待总署下文明确商品范围后执行。
附件: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税号目录
附件一:
配额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汽车及其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1200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1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8702909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100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
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越野车
(4轮驱动)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旅行小
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 8703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