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北京海关反假货币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6: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处室、首都机场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我关反假货币斗争,及时有效地打击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根据1993年全国和北京反假货币工作会议精神,我关研究制定了《北京海关反假货币工作规程》。现予下发,请各有关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北京海关反假货币工作规程》
一、北京海关反假货币工作由调查处统一负责。
二、各业务现场查获走私假币进出境案件,有走私罪嫌疑的,应按我关移送办法,立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并同时报告调查处,由调查处联系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各现场应及时联系银行,制取假币的鉴定证明。
三、对走私货币进出境,其中央带有少量假币的,各业务现场应及时报告调查处并按我关走私案件工作程序办理。
四、有关单位在现金往来及各种税费的收取等工作中如发现假币,应将假币暂留。对待假币人,一般情况下应设法暂留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无法留人,且假币显然非持币人伪造的,应记录持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并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假币来源等情况,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
五、对查获的假币走私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假币情事,查获单位和发现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查获(或发现)时间、地点、当事人(或持币人)自然状况、单位名称、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假币的种类、张数、面值;假币的来源及有关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简单情节及违法手段等。有关单位应将“报告”连同所留假币于查获或发现后的24小时内当面报送调查处。调查处收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以北京海关名义起草报告,报关长审批后上报市反假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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