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五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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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做出的新的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亦不再受其约束,还盘人便变成了新发盘人,原发盘人变成了新受盘人,讨价还价可以继续下去。因此还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还盘的形式:口头或书面的均可。
4、接受
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人的发盘或发盘人接到受盘人的还盘,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又属于法律行为,合同法中称为“承诺”。接受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达成交易,成立合同”。
(1). 构成接受的条件
构成接受的条件也是四个:Ⅰ、必须由受盘人做出;Ⅱ、必须用某种方式表示出来;Ⅲ、接受的内容须与发盘相符;Ⅳ、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2). 接受的方式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接受的形式一般用函电和口头的方式来表达。在国际上“接受”也可以“用行为表示出来”,但我国不适用以“行为”表示接受这一规定。
(3). 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因为接受的法律后果是成立合同,所以接受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销接受就是撤销合同,而撤销合同须买卖双方都同意,不能只一方同意。
英美法系实行的是“投邮生效”原则,接受的函电一经发出,立即生效。大陆法系和《公约》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接受的函电如果路上遗失,发盘人没有收到,合同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陆法系和《公约》,接受发出后可以撤回,但必须保证撤回的通知在接受到达前送达发盘人或者两者同时送达。而按照英美法系,接受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4). 逾期接受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如在发盘未规定有效期,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如果接受晚于有效期或合理的时间才送达发盘人,该项接受便成为一项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但只要发盘人认为该接受依然有效,逾期接受还是有效的。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方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需具备以下几个要项:
1、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2、双方当事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3、双方当事人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4、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5、合同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合同的形式与时间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无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
一份合同何时订立,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成立本身一样,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方即存在合同关系,彼此就应接受合同的约束。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1、约首
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事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正文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称为合同条款。如,品名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装运)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约尾
一般合同在约尾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确良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
四、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撤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合同签订之后,有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需要对合同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时,合同即告中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附“出口贸易的准备、磋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示意图(图1-6-1)和售货确认书一份(图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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