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人员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0: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关各处室、海关、办事处:

为了加强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的监督管理,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北京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以下简称录入员)的监督管理,使报关员、录入员的报关行为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录入员,系指经主管地海关审批培训合格,持有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件的;在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代理运输、仓储及代理报关权的企业中从事办理报关、纳税等工作的人员。
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是北京关区报关员、录入员资格审定、培训和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报关员、录入员在从事报关、办理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申请报关员、录入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具有从事代理运输、仓储和专业报关服务的权利,经过海关注册备案,持有海关核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人应是企业的境内正式雇员。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外语基础。
第三章 申请培训报关员、录入员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报关员、录入员的选培应由企业法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报关员、录入员培训登记表(附件1)。填表后交海关,按海关规定期限内参加报关员、录入员培训。
第十条 向海关申请培训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证明:
1.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证明书;
2.企业同意参加培训人员的证明;
3.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及编号;
4.参加培训人员的学历证明书及编号;
第十一条 经海关培训、考核及格者,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件。
第四章 对报关员、录入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海关由稽查处负责对报关员、录入员的资格进行审批、业务培训、核发证件和行使暂停报关员、录入员报关及录入资格、注销其报关员、录入员证件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海关对报关员、录入员实行年审制度。报关员、录入员每年随企业年审向所在地海关递交一年度的资格审定报告书(见附件2)办理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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