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关关于印发《嘉兴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4: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切实提高海关监管的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降低企业贸易成本,经我关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嘉兴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嘉兴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嘉兴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切实提高海关监管的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降低企业贸易成本,经我关研究,决定在嘉兴地区范围内对部分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试行以企业为单元的动态管理,以实现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结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动态管理的范围,是针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量较大及涉及进口重点敏感商品的企业。海关由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转为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全过程、全方位地对企业进口保税料件的生产管理状况进行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对试行按动态管理的企业,海关将根据企业的概况、内部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档案。企业应做到:

  (一) 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会计帐册,帐册记录详实。

  (二) 物流管理到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分别存放,帐货相符。

  (三) 料件归类、管理科学合理,符合海关核销、核算的要求。

  第三条 参与评定海关A类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企业动态管理档案记录。

  第四条 试行按动态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运行情况每半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海关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管理情况,定期对进口的保税料件进行库存清点,如实申报盘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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