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操作规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7: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根据国办发(1997)7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特修订《大连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操作规范》。

  第二条 大连海关监管处是大连关区国际展览会的职能管理部门,各现场海关在监管处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展览品的实际监管。展会举办时,监管处可视情组织各现场海关成立展览品监管小组,小组各成员根据本关(处)业务范围,负责展览品的监管任务。

  同时授权大连地区以外各隶属海关负责本地区展览会的管理,并比照本操作规范办理手续,在展会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展览会备案、报关、监管、展品处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监管处。

  第三条 海关对主办单位、展场(馆),展品的报关单位、运输单位、保税仓库实行年审备案制度,监管处进行三级审批并经培训后方可办理展览品的报关、运输、储存业务。

  上述单位实行主管人制度,负责与海关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四条 每个展览会的进口、留购和退运等手续只能由一个报关单位负责办理,由一个运输单位负责承运,并由一个保税仓库负责存储。

  第五条 展览场馆必须符合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要求。展览场馆的封闭性及安全性必须经海关审核通过,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参加区外展览会凭“保税区内参展货物出入保税区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并比照本操作规范的监管要求办理。

  主办单位资格备案

  第七条 大连海关监管处凭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名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主办单位实行注册备案。

  主办单位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备案的申请书;

  4 主办单位注册备案登记表;

  5 主办单位情况简介。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在主办单位注册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海关凭国务院批准文件接受备案。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或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关凭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文件接受备案。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接受备案。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 海关凭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文件接受备案。由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关凭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文件接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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