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学习笔记--进出口税费的缴纳和计算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0: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231--232)
(2)增值标准
①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站进口货物FOB的比例,在不同的协定框架下,增值标准各有不同:
※《曼谷协定》 增值部分不超过50%
※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 增值部分不超过60%
※CEPA香港、澳门 增值标准为30%
※《东盟协议》 原产于自由贸易区的成分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参见教材232—233)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233)
(2)实质性确定标准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

(四)、申报要求:
申报的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五)、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曼谷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2)《东盟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有关要求
(1)与备案材料一致
(2)与实际情况一致
(3)不可多次使用
(4)要有未再加工证明的文件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①申报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应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②是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③是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④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和其他保税进口货物,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在申报内销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2)对于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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