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六章[第四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指按照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则,将进出口商品归入税则中适合的税目,以便按照该税目的适用的税率计征关税。

由于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变化日新月异,因此,要把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准确地归入税则中适合的税目,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税则归类有一定的规则,其总规则是《协调制度》中所制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共规定了6条基本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计;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和章注无其他规定,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1)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条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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