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第三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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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得侵犯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通关规则
(一)税收管理
1.全额保税
所谓全额保税是指进口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在合同备案的数额内进口,可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耗用的料件予以免税(核销),不出口部分按一般进口货物规定缴纳税款和缓税利息。
按现行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适用全额保税的税收征管措施:
A.加工装配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B.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C.在出口合同中订明由外商提供部分料件条款的进料加工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D.经海关批准建立的保税工厂;
E.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
2.定额保税
所谓定额保税是指对不具备上述全额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对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9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对未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8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1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小于已纳税比例的,海关核定后在已征税幅度内退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大于已征税比例的,应照章补税。
3.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比照保税加工管理)
所谓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是指经批准对外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合同备案数额内的出口料件保税,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料件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征税,如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