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第八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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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得侵犯
二、特定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
(一)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与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外,均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规则
1.特定减免税的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的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企业性质、经营条件、减免税范围后予以登记,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手册》。
按规定,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步,已在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经海关审核后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是货物进口时申报按减免税方式通关的基本凭证。
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口通关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时,其通关的过程及海关管理规则与前述一般进口货物相仿,只是因其享有减免税的待遇,所以在货物进口通关时必须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持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向海关申报(呈验)。如货物涉及进出境国家管制的,应呈验事先申领的许可证件。
二是申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必须与《征免税证明》所列内容一致。
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用途限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其用途须受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以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货物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为目的,即货物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或从事经营、建设的项目中合法、正确的使用。另一方面又因在使用过程中其商业价值将逐步下降,有的可能报废或损耗,而将这种限制界定在一定的年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