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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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进一步规范满洲里海关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2号)以及海关总署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应从严掌握,遵循分清责任、按规定减免、依法合理征收的原则。
第三条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及程序,讲究工作实效,以加快进口货物的通关速度。

第二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四条 如遇有下列情况,有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是及收货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滞报金可予以减免: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并在申报时限内及时申办许可证件手续的证明。如收货人在申报时限内补办了许可证件手续,并在手续批准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期间免征滞报金;
(三)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后,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四)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对确属政府主管部门责任造成的滞报天数(截止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
(五)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经主管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并核准起止时间,在此期间免征滞报金。如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办的减免税手续未能按期批复引起滞报,经说明原因、海关主管部门确认属非收货人责任的(截止征免税证明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
(六)军品等特殊货物产生滞报,收货单位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第五条 除上述六种情况外,未经海关总署批准,不得减免滞报金。

第三章 减免滞报金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满洲里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的权限为:进口货物报关单证的滞报金减免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五十万元)由满洲里海关自行审批;减免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由满洲里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七条 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由现场海关核准后迳予处理: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报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

第四章 减免滞报金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进口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于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现场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
第九条 各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进行情况核实,对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填写《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审批表》,拟定减免滞报金请示,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按照综合科科长(或经办关员)审核、处长复核、会签有关部门、主管关长核批的程序逐批办理,经审核批准的,拟定减免滞报金批复,下发业务现场执行。
第十条 报送审批的减免滞报金请示,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经营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总价、货物进境日、申报日,滞报天数、滞报金额)
(二)产生滞报的原因及责任;
(三)现场处理情况(凭保放行或滞港待批);
(四)本关对滞报金减免的意见;
(五)附件:
(1)收货人减免滞报金申请函(正本);
(2)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函(正本);
(3)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例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征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4)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滞报金缴款通知复印件;
(5)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审批表。
第十一条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递交的减免滞报金申请,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现场海关应在二日内上报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应在接到请示三日内进行批复,对于减免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由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上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应在收到请示后五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现场海关和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在收到减免滞报金批复后,应在一日内通知收货人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对减免滞报金的审批材料,由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综合科按总署关于业务文档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满洲里海关通关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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