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海关公告2006年第9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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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依法征税,严肃退补”的工作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满洲里关区非政策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洲里海关非政策性退税的主管部门为审单处,负责办理退税的审批及职能管理。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纳税义务人)就非政策性退税事项向海关提出申请后,审单处经办关员对其提交的《退税申请书》(分别见附表1、2)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退税的,填写《退税审批单》(一式两份),经科室负责人、部门领导、主管关领导三级审批同意后,一份转关区隶属海关、办事处(以下简称现场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三、海关自受理纳税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查实,并通知其办理退税手续或不予退税的决定。对同意退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如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海关不予受理,要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对因海关误征造成多缴纳税款的,需相应现场海关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后方受理退税申请。

四、退税税率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五、非政策性退税的具体办理部门为现场海关通关部门。

六、现场海关接到退税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收入退还书》,填写退还税款及缴款日至填发收入退还书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退还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七、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九、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

3、可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如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铁路部门的《商务记录》及对外付汇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3、货物原状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4、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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