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版报关员考试教材讲义(第一章)第一节报关单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40: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主要知识和重点内容
  (一)含义
  1、报关单位,是指在依法在海关
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4、报关注册登记,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报关单位划分两种类型,一是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二是报关企业
  进出口收发货人一般来讲从事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由对外贸易主管机关进行
备案登记,对自营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报关。
  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二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还有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
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和设立的条件
  报关企业在注册登记前应依法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
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投资者、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2)报关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报关企业应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满两年;报关企业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50万元
  (3)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应不少于
3人;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均为2年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应当到
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规定的材料。海关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
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然后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报关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海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注册地海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凭此办理报关业务。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
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报关登记证书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
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报关业务;只能办理
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并只有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对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
  (1) 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报关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办理报关业务,但是如果在直属海关关区范围的某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报关业务,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应当在
直属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如果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从事报关业务,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从事报关服务的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行为。
  (2)从事报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报关企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依法建立帐簿和营业记录,接受海关稽查;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否则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企业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1、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律行为但尚未构成走私行为,海关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报关单位有违反我国法律构成走私犯罪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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