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版报关员考试教材讲义(第一章)第一节海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40: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海关

一、 主要知识和重点内容
  (一)海关的性质,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二)关境,它是海关专用词,是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个关税制度的领域。我国关境范围是指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而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是指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在这些地区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
  (三)海关的任务,《海关法》赋予海关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而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2、征税,海关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目前主要是海关代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3、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是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处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4、编制海关统计,根据20063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的统计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统计范围,是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四)海关权力内容,海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必须享有权力,这是行政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海关具有一般行政机关所必须的权力,如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除此之外,海关作为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还具有一些特定的、独立的权力,如行政裁定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和连续追缉权等特殊的权力。
  1、检查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以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3、稽查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非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扣留权,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1)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2)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5、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6、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海关的管理体制和机构
  1、海关领导体制,《海关法》确定海关的领导体制,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我们把这种领导体制称为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2、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3、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六)海关管理法律体系
  海关管理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基本法,配套有专门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还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规章。

   二、一般知识
  (一)海关权力内容
  1、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2、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可以径行提取货样;海关对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封志或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二)海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护原则。

   三、难点内容释义
  (一)关于海关的执法依据
  海关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海关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刑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对外贸易法》、《商品检验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构成海关执法的依据;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海关执法的行政法规和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此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这种规章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代会和人民政府都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都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关于缉私体制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他表明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但查缉走私不是海关一家的事,是各执法部门的共同任务。对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统一处理,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罪案件及不构成走私罪的违规情事,一律移送海关缉私局,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一律交海关依法进行处理。反走私斗争不仅是海关、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任务,其他部门包括行业管理部门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个方面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
  (三)关于海关行使检查权和扣留权的条件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但对这些需要检查的内容有条件的限制,对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监管区域的限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以及走私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监管区外行使检查权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才能进行检查,海关行使扣留权时也是如此。为什么海关行使权力受到这么多条件的限制,海关行使权力的一个特点是,容易导致相对方权益的侵害,因此,在设定海关法律规范的时候,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对海关行使职权设定基准,在确保海关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活动的同时,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也充分说明了海关在行使权力时,不能超出行使权力的范围而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保证了海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也为相对人能够依照法律要求监督海关执法起到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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