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4月11日报关讲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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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1日报关讲义(第六章第二节)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
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
一、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方法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一)成交价格方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
2、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法律政法规的限制除外;
② 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入因素 :(以下各项共性: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服务价格:工、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f、返回给卖方的二次受益。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用而非货物进口费用)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国内部分)
c、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口货物境内复制费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条件) (比照调整确定如:免费提供货物)
1、相同或类似货物:原理结构、特性、材料、使用价值等类似,因而在功能和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2、同一地区或国家生产
3、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即在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4、价格可量化调整:考虑数量、运输方式和距离、商业水平等,这种调整应在可量化的基础上进行。
5、存在两个或更多的价格时,必须选择最低的价格
(三)倒扣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各项进口税和各项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1、可作为基础价格的货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a、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先同时、再45、再90天内)
b、保持进口状态销售(如加工,则加工成本可扣除)
c、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即批发给买方的价格)
d、第一环节销售
e、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其中前三项是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2、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
a、同类或同等级货物境内销售利润、通常支付的佣金和一般费用;
b、进口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d、加工增值额(如果境内存在简单加工)。
(四)计算价格法:以生产国/地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出口至我国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合理的利润及费用。
(五)合理方法:规定避免使用下列价格确定法
1、以国内货物、国内售价为基础
2、以出口地境内市场价为基础
3、备选价格中选择高者
4、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5、依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6、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1、海运进口,计算至境内的卸货口岸。
2、陆运进口,计算至境内的第一口岸。如运输、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口岸,则以目的地口岸为准。
3、空运进口,计算至境内的第一口岸。如目的地为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二)运费、保险费以实际支付核算;如果未发生或无法确定,则海关:
1、运费,按照当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
2、保险费=(货价 运费)×3‰
(三)邮运进口,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公、铁路进口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货价×1%;
(五)自驾进口运输工具,不用另计运费;
(六)出口货物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如果是CIF价,则扣减运费、保险费。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具保放行货物请求权。发生在暂不能审定完税价格情形下;具保日起90内海关必须完成相关审定工作。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如提供相关资料并经海关许可,即可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3、知情权。可以书面申请,请知审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4、申诉权。向海关提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单据、资料等
2、举证的义务。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交易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发出书面质疑通知,货物的收发货人15天内提供证明资料,限期内不能提出,可放弃或申请延期。
对于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不符成交价格条件,不经该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阶段。
(二)价格磋商程序:
按估价方法依次使用,并与收发货人了解情况,磋商确定价格。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收货人应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