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48: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商办产函〔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对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促进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根据《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商机电发〔2004〕160号)规定,现就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上一年享受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及以前年度部分推迟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时间

  组织验收工作应于2007年7月底完成。逾期项目不再受理推迟验收的申请。

  三、验收方式

  各地方企业执行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中央管理企业执行的项目,由商务部、财政部验收。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为项目验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相关要求

  (一)地方主管部门要在总结上一年度验收工作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的组建与专家的选择,必须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并严格按照《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专家组成员中,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财务专家应为注册会计师。

  (二)有属于《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并按规定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研发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研发资金的企业,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地方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验收项目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在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一)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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