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71号)


内蒙古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请示》(内保监发〔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价值,目前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的解释,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前者是指定值保险,后者是指不定值保险。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合同载明的是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还是保险价值。

  二、重置价值,是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为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方法。

相关文章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93号)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哈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