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1: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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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明确了办公室的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组成。现予印发(见附件)。

  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抓紧成立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确定人员,落实经费,保证人、财、物及时到位,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联 系 人:张炳智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 编:100812

  电 话:010-66558206

  传 真:010-66558201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一、主要职责

  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以及部党组的决策,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分为:

  (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二次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

  (三)组织二次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主要包括: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审查批复;组织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资质审查,组织中央调查任务的招投标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收集和定购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和遥感数据;负责组织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五)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主要包括各级土地调查数据的核查和抽查,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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