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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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外专发〔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外国专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国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1.5 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华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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