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1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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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
  (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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