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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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等疾病,在人群中具有一定的患病比例。由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时,对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容易出现肇事肇祸造成社会、他人和自身的严重损害,而又不能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所以使用医疗干预,开展患者的监管治疗工作是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重要措施。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和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财社〔2005〕185号附件3-5)。为保障项目实施,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制度,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开展部门协作,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和实施效果的评估考核。东部省份按照项目实施的实际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中、西部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

  二、开展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项目的理解和支持度,增加患者的依从性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也可以通过开展咨询、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和项目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客观认识精神疾病,改变对精神疾病的错误认识,减少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取得精神疾病患者和家属对项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责任,保证工作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项目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作质量。在项目的医疗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诊疗原则,保证医疗质量。

  四、做好经费使用工作,严格按要求审批免费治疗患者,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和透明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和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经费的申请、报销程序等制度和项目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严格项目经费和药品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批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和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提高审批的透明度,使贫困患者真正获益。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附件: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3、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国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4、2005年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方案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除西藏自治区外,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农村各建立1个示范区。示范区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即示范区工作任务)
  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质)。
  2、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专科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随访要求每月一次。
  3、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
  4、应急处置患者。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派精神科专业人员,对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2)。其中,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免费应急处置。
  5、免费紧急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免费住院治疗”)。
  在应急处置的患者中,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需要住院的贫困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
  2005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居住地在示范区内;
  2、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要求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
  3、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二)免费药物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对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药物治疗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费用支付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已经属于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只需要提交免费住院申请表。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结果,以及医院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住院治疗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收治。医院应按照正常住院程序收患者住院治疗。
  (四)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病情(包括暴力行为及肇事肇祸倾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定,根据需要对资助患者进行调整。优先考虑病情严重患者。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统计情况(人数、疾病诊断分类等)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建议目录,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病人的治疗随访及管理、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药物、化验及复诊、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患者免费住院治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切实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二)报账程序
  被批准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医院应将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示范区项目办公室。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医院一次性补助每例1500元人民币。按季度拨付。
  (三)经费管理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免费住院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对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有关疾病的诊疗规定,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5、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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