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4: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发改运行[2006]819号 2006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同意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