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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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安监总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四)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七)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九)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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