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1: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水利部令
(第27号)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已经2006年4月24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怒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障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下列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洪、阎小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天麟收购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76号--关于批准对茌平圆铃大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3号--关于暂停审批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公告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授奖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