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9: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相关文章


建设部公告第42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发布《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200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