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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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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